《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制度试点》 北京、江苏、浙江、四川、重庆、陕西省(市)交通运输厅(委):为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源头管控和动态监控,有效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运营水平,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交通运输部决定在北京、江苏、浙江、四川、重庆、陕西等六省(市)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以下简称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总结交流,针对试点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请于2015年1月15日前将试点工作小组名单及具体工作负责人、联系人相关信息报交通运输部运输司。(二)调动试点企业积极性。各试点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充分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加强组织动员和宣传引导,增强企业责任感,调动企业参加试点工作的积极性,认真落实各项试点工作任务。同时,要切实为企业着想,方便企业,努力为企业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落实配套措施。各试点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将电子运单试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落实专项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四)强化协作配合。各试点省(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推进试点工作,并以试点工作为契机,着力构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闭环监管体系。附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试点工作技术指南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14年12月24日 作者:四川北斗星物流返空网